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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13/2018-00300 公开日期: 2018-01-18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 文号:
湖北民办教育新政全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近日,湖北省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在湖北民办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以分类管理为标志,宣告民办教育一个新时代的来临。记者就此采访了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曾庆宏、湖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会长武家仿、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等专家学者,对新政进行解读。

  实行宽松准入 鼓励民资注入

  政策: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解读:也就是说“法无禁止皆可为”,降低准入门槛,改善审批服务,创新合作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领域以及非学历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教育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到我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集区举办民办学校,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教育资源。

  对于退出机制,意见也明文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举办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可纳入补偿或奖励范围,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按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额返还举办者,仍有结余的,可视情况给予举办者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15%的奖励。

  营利与非营利 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政策:规范学校属性变更。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5年后,按时价评估,实行资产回购后,可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解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

  实施意见旗帜鲜明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千秋伟业,生产特殊产品,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积善行德,要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当民办教育家。

  义务阶段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解读:不能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会导致民办学校会退出。因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是免费或者低收费,学校可照样按办学成本以及社会需求确定学费标准(需通过物价部门审核,接受政府部门指导定价),也就是说仍旧可以高收费,学校办学也可以有结余,只是举办者不能对办学结余实行分红。非营利性办学,并不是说举办者亏本办学,举办者的利益照样可以得到保障,包括参与办学活动,可以获得薪酬,以及通过合法的关联公司向学校提供后勤等服务。更重要的是,非营利办学,会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使用土地优惠等扶持措施,学校可以把更多的精力、财力投入到办学中,提高学校办学品质,实现民办教育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教育梦,培育我国的教育慈善家。

  非义务教育阶段可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学前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可能会出现一批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而要办学术型的民办大学公司,难度很大。可以预见,开放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有更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这对丰富教育资源是好事,但是,也要避免逐利资本带来办学的急功近利。在学前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资本不重视幼儿园办园质量快速扩张,圈地圈钱;在高中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学校为抢生源,严重应试化,以升学成绩“赢得”市场竞争;在职业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举办者把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企业合作谋取利益;在高等教育领域,这可能表现为学校不重视质量,而做贩卖国家文凭的交易——我国还实行国家授予文凭制度,发达国家的大学都是自主办学、自主授予学位,由专业机构认证和社会认可。

  民营教育机构获得境内上市机会

  政策: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依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鼓励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

  解读:实行分类管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利好”是,获得了明确的市场地位,可以名言正顺地在我国境内股市上市——以前我国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都只能在海外上市。但分类管理能否治理教育培训乱象,却有待观察,从目前各地颁布的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实行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审批登记方式,这一审批登记方式貌似严格,结果却导致有一些达不到审批条件的机构,登记为教育咨询类公司,却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或者干脆既不申请办学许可证,也不登记注册,完全“无照无证”经营,今年初,经上海市教育、工商等部门摸排发现,上海近7000家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证照齐全的约四分之一,“有照无教育培训资质”的体量最大,“无证无照”的有1300余家。这需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实行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审批登记方式的同时,必须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即不能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各自为政,彼此推诿。

  分类登记过渡期为3年

  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原则上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解读: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次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但具体操作办法交给省级政府来制定。为确保平稳,各地都设置了政策过渡期,也就是时限问题,各省不一,有10年,有5年,有3年、2年。湖北规定是3年,要求各地在民办学校清产确权、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校实际和办学历史,分校施策,给予1-3年的过渡期,但必须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小资料

  湖北民办教育大数据

  目前,全省民办高校44所(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15所、独立学院17所、高职高专院校12所),在校生45万人,分别占全省普通高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总资产达数百亿之巨。民办中小学260多所,民办幼儿园4000多家,在校生和在园幼儿超过100万名。据不完全统计,近两三年来,湖北省内已投资和拟投资兴建、筹建民办中小学过亿的项目近20个,民办基础教育方兴未艾。(徐啸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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