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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

  黄政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抢抓机遇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比学赶超抓招商

  (一)头号任务引领抓招商。各地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年度首要工作任务进行部署考核,把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量化、责任细化、措施具体化,配强招商引资工作力量。到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新引进重点项目个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重要指标年均增长20%以上,引进央企、民营500强、上市公司等优质龙头企业超过50家。(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二)主要领导聚力抓招商。要切实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一号工程”,摆在头等重要位置,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引大、引新、引优、引强”的要求,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全力以赴抓招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谋划,落实责任带头抓,加强统筹协调,坚定不移以第一力度抓好“一把手工程”。(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

  (三)第一标准提质抓招商。更加注重招商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产业带动量、环境容量”,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决策机制,按照“规模、质量、效益、后劲”相统一的要求,把好项目准入关。坚持项目开工和形成有效投资是硬道理的理念,按照“信息变意向、意向变协议、协议变合同、合同变工地、工地变工厂”的要求,运用好“搬石头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倒推工作法”,着力提升“签约率、开工率、投产率、资金到位率、投入产出率”。坚持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成效论英雄,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检验干部抓经济工作、推动经济发展的“第一标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一线考察使用干部。(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四)突出平台聚集抓招商。擦亮黄冈高新区国家高新区金字招牌,夯实园区承载平台,引领全市招商引资提质增效。促进黄冈高新区创新发展,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优化升级。探索黄团浠共建园区,拓展核心区发展空间,推动要素向园区集聚、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群,支持相关县市开发区与黄冈高新区共享国家高新区政策和品牌资源优势,实现市、县(市、区)抱团招商、联动发展。加快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深化黄冈市与武汉市的产业协作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黄冈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招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冈产业园管委会、中国?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有关县市区)

  二、创新方式抓招商

  (五)坚持产业招商。围绕主导产业,实行一个主导产业、一名市(县)级领导、一张产业招商地图、一支专业化招商队伍、一个承载园区的工作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招商产业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全市产业招商工作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六)利用资本招商。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和白潭湖片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整合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加强与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合作,积极开展产业项目投资、产业基金合作和金融人才培养等多方位的合作。整合现有的产业扶持资金(基金),做实大别山绿色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大别山青年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创业和返乡青年创新创业。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政策优势,积极扶持企业上市,助力资本招商。(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工商联(总商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七)搭建平台招商。积极参与世界500强对话湖北、中博会、华创会、金博会、台湾周、鄂港澳粤经贸洽谈、鄂沪(长三角)经贸洽谈、湖北之窗、楚商大会等重要开放平台活动,积极参与商会协会年会和论坛等活动。举办大别山金融论坛和千名黄冈楚商回黄冈投资对接会。加强黄冈投资环境推介和项目信息收集工作,切实将商会、协会和展会打造成我市对外宣传交流窗口和信息收集平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外侨局、市台办、市工商联(总商会)、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八)注重以商招商。积极发挥黄冈楚商联合会作用,整合异地商会资源,强化商会、协会间的互动,增强交流合作,每半年举办专题活动1次以上;促进已落户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引进合作伙伴和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引进一批延伸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注重做好已落户我市的行业领军企业的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优良环境吸引关联项目落户。各园区对以商招商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商联(总商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九)拓展渠道招商。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我市招商政策和营商环境。运用微信等移动互联新手段,推行“互联网+”招商,利用新媒体讲好黄冈故事,展示黄冈形象,介绍黄冈发展潜力和良好成长性。积极探索市场中介招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地聘请国内外知名中介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创新激励机制,聘请招商大使,为突出贡献者授予黄冈招商大使称号、颁发城市金钥匙,营造全社会积极投身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三、政策激励抓招商

  (十)突出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投产情况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相关平台;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一)因地制宜推进重资产招商。对重大工业项目,可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基础设施。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鼓励产业链招商,为产业龙头项目配套的工业项目,可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支持政策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光谷联合科技城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在工业园内建设标准厂房,引导小微企业拎包入驻,以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园区整体效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城投公司等相关平台、市金融工作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二)着力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比同等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在产业园区内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项目,给予税收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四)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按分档累进的办法给予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的,对其缴纳“两税”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十六)集聚要素扶商安商。深入推进大别山金融工程和市校合作计划,把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抓,把技术、人才、资本、土地作为重点要素,突出抓好要素保障。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运行负担,涉及中小微企业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审批部门支付,中介机构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供电、物流等要素成本。(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校合作办、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四、优化环境抓招商

  (十七)打造良好法治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着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阳光政府,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应全面执行。全面公布市、县、乡(镇)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招商引资“正负面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招商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八)强化安商服务环境。强化“安商也是招商”的理念,突出安商服务重要性。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务实的态度深入项目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明确专职机构负责安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全程服务招商项目落户建设。设立黄冈楚商回乡投资创业绿色通道,在金融、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为黄冈楚商回乡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十九)提供优质医疗教育服务。为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向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总部企业、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配偶发放医疗绿卡,由卫计部门和医院安排专人服务,建立专家门诊、费用结算等绿色通道,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对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二十)完善投诉问责机制。市长热线和市长信箱专门设立企业投诉直通平台,及时受理招商引资企业有关投资环境方面的投诉事项,对企业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影响投资环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问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

  五、健全机制抓招商

  (二十一)加强招商引资统筹。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对全市产业规划、招商政策、项目服务等工作实行统一调度,实现全市一盘棋招商。加强招商项目信息的有效统筹,提高项目对接的精准性。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引导各县市区根据各自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实行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形成良性互动的优质产业布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各县市区)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办。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快报制,对项目信息报送和跟踪洽谈情况一天一上报,每月一汇总、一排名、一分析、一督办。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拉练,半年一考核,年终结总帐。强化结果导向,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市排名和通报,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市直产业招商分局进行通报表扬,对排位末名的县市区、市直产业招商分局责任人进行约谈,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履职尽责不力相关人员实行召回问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二十三)强化工作保障。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完善招商引资经费管理办法,为招商项目接待和考察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用车保障。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招商人员差旅、客商接待、交通出行等方面要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专班、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四)建立创先争优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为我市引进落地重点新型工业化项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完善城市功能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各类商会、中介机构、招商分局,可给予一定的招商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选配一批事业心强、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干部到招商引资一线实践锻炼,对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将干部在招商引资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行为区分开来,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担责,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二十五)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落实支持招商引资的各项举措,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意见》各项工作任务由排名最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印发的《黄冈市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黄政规〔2013〕7号)等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意见涉及的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

  附件:黄冈市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

  2017年6月18日

  附件

  黄冈市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

  一、黄冈市促进招商引资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重点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区域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同时,按土地出让成交价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补助4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补助50%。补助总金额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项目用地摘牌后补助30%,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补助50%,项目投产后补助20%。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厂

  房、设备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三)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工业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二)为上述重大工业项目配套,经产业龙头企业认定为核心供应商,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

  第三条 中小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在产业园区内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年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产业项目,3年内按其实缴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支持措施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比同等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外资项目支持措施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另行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措施

  对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5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0%;年纳税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80%。

  (二)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的,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总部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包括新设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各类总部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措施

  一次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除外)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央企、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内10强、上市公司,来黄冈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委、市政府认为应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优化环境支持措施

  (一)对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项目投产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投入的2‰计奖(税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税前)。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二)设立鼓励黄冈楚商回乡投资创业绿色通道,在金融、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为黄冈楚商回乡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助。

  (四)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黄冈投资项目的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五)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班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投资环境的投诉事项,市监察局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

  (一)加大技术改造基金投入力度,由市、县(市、区)设立技术改造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项目并按期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单个项目)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投资补助。

  第二条 支持技术研发

  (一)对企业创建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20-50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按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销售额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按其关键零部件销售价格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培育、国家技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企业购买、转化科技成果分别给予补助、奖励。企业按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并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的,3年内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中首次入围全市10强工业企业、全省100强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品牌培育

  (一)企业商标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湖北名牌的,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或组织)获得黄冈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被工信部新认定为 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奖励,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时间5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生等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时间3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给予以上同等奖励。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涉及中小微工业企业15项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

  第二条 2018年6月30日前,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第三条 用水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

  第四条 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针对企业需求开展定制技能培训。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1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收费项目,严禁各种变相提高利率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行为,市级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各种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收费下限。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第一条 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产业基金,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条 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孵化资金,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改制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成功上市(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和30万元。以上补贴按申请受理和获批上市(挂牌)两个阶段各兑现50%。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账务调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补贴。

  第三条 给予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及发债支持

  上市企业再融资且用于黄冈的,融资2亿元以下一次性补贴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按债项规模一次性给予5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其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市企业并落户我市的或我市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市的,予以基金配套股权投资支持。

  第五条 给予周转资金支持

  按企业税收贡献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周转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给予限售股份减持投资支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证券交易账户,通过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的账户减持、转让股份,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95%予以补贴。利用减持所得资金在黄冈投资新建项目,如新建项目投资额超过限售股减持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100%予以补贴,减持所得资金未在黄冈投资或投资额少于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上述95%予以补贴。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关于促进招商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在黄冈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

  对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

  第三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黄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1.2万元、0.6万元。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五条 对工业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创新创业资助、风险投资和担保、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家成长。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成长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年培训企业家100名、各类高管人员200名。每年评选表彰10名优秀企业家。

  第七条 对到黄冈市内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500元。对重点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市内企业实习实训的,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同时,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四条措施

  第一条 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职业(技工)院校对接食品饮料、畜禽养殖、纺织服装、建筑建材、机械电子、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新开办专业,经人社、教育、经信委、财政等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专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对经认定实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建成“厂中校”“校中厂”的企业或学校,经人社、教育、经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获省级楚天名匠、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及黄冈工匠培育行动“黄冈名匠”称号人员,在黄冈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入选的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国家、省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按50%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对入选的“黄冈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关于促进新经济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条 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本数)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黄冈市内自主创业的优秀项目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万元财政补贴。

  第五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2年全额贴息。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投产后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经认定纳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投产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一)对新能源整车生产项目的补助。对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重大科研项目在黄冈转化的,按项目投产后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补助;对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3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对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生产项目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2年,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第三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

  对于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年产能达到20%、50%、85%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配套协作

  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本地年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政府采购使用

  优先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市政府采购项目;市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原则上首选新能源汽车。

  本项政策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适用于已按“一事一议”原则签订投资合同,且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项目。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市区项目,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的项目的奖补资金依据现行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分享体制和招商引资兑现政策进行分解承担;落户市区一体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域承担。落户各县市区的,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兑现。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落户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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